(2017)鲁1525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海旺、王华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旺,王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1042号申请人王海旺,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你们,住冠县。被执行人王华兴,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王海旺申请执行王华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5民终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5民终6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光庆审判员 蒋佃陶审判员 李海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向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