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凯与被告接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凯,接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717号原告:曹凯,1972年5月9日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接见,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凯诉被告接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凯负担。审判员 尚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