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恢1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湖北蓝月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金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湖北蓝月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金娥,周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恢1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809197100。法定代表人:王晓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蓝月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徐庶路南端,组织机构代码:58248698-6。法定代表人:杨金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金娥,女,生于1974年8月25日,汉族,湖北南漳人,蓝月亮酒店总经理,住南漳县。被执行人:周兆军,男,生于1968年8月2日,汉族,湖北南漳人,公务员,住南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漳县人民法院(2017)鄂0624执恢12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0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兆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兆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兆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6.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