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0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巫开发与陈宜冬、黄春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开发,陈宜冬,黄春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050号之二原告:巫开发,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麒,张哲(实习),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宜冬,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黄春招,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开发与被告陈宜冬、黄春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巫开发以与陈宜冬、黄春招达成还款协议,解决了双方的纷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巫开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8元,撤诉减半收取2824元,由巫开发负担。审 判 员 刘五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