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马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1320号,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于2017年2月21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在X账户公积金X万元,冻结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庆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