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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马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1320号,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于2017年2月21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马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在X账户公积金X万元,冻结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庆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