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4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与吴振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吴振宝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986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82344026P。负责人:尹延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文,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吴振宝,男,1998年9月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振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被告吴振宝已赔偿并和解为由,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