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民初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5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长松南路3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30652756F。法定代表人:梁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夕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378B。法定代表人:虞云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鄂0505民初5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的冻结。保全申请费1470元,已通过调解协议由申请人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希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雪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