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民终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689孙伦秀与孙纪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纪鹤,孙伦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纪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伦秀。上诉人孙纪鹤因与被上诉人孙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29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孙纪鹤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纪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焱审判员 潘贻杰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静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