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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正国与马代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正国,马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正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马代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汪正国与被执行人马代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4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已10000元结案,被执行人马代清已交付10000元。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