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泽来与被告南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来,南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586号原告:杨泽来,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27日,住本区。被告:南慧霞,女,汉族,生于1993年8月30日,住本区。原告杨泽来与被告南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杨泽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来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