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019颜玲玲与盛永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玲玲,盛永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019号原告:颜玲玲,女,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盛永玉,女,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原告颜玲玲与被告盛永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颜玲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8688元,减半收取4344元,原告颜玲玲自行负担。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