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黄成东诉丁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东,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字第1245号申请人黄成东,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申请执行人丁德,男,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信浉民初字第984号法律文书,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丁德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人黄成东申请执行标的为39998.67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丁德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黄成东又未提供被执行人丁德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孙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