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7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533号原告:吴某,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杨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罗 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孝全书 记 员  向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