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533号原告:吴某,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杨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罗 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孝全书 记 员 向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