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知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知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420号申请人: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富昌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34342165L法定代表人:肖忠庶,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知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南河头乡单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669096593E.法定代表人:贾书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知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金,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知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知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