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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申请执行邬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邬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松,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邬文奇,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松与被执行人邬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邬文琦履行案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及执行费62元,共计10912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邬文奇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房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