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申请执行邬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邬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松,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邬文奇,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松与被执行人邬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邬文琦履行案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及执行费62元,共计10912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邬文奇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房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