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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陆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某某、水城阿戛大树脚煤矿有限公司、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任某某,水城阿戛大树脚煤矿有限公司,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840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水城阿戛大树脚煤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陆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某某、水城阿戛大树脚煤矿有限公司、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任某某、水城阿戛大树脚煤矿有限公司、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向申请人陆某某偿付借款本金1600000元、利息896000元(2016年6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利息按月利息2%另行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876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0639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撤销(2017)黔0201执840号执行案件,不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01执8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省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