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6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航鹰与被告马连生、第三人魏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航鹰,马连生,魏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6055号原告:蒋航鹰,女,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永生,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连生,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第三人:魏新民,男,1957年12月1日生,汉族。原告蒋航鹰与被告马连生、第三人魏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蒋航鹰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蒋航鹰以需要重新确定起诉方案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桂兰、吴扣红马连生、第三人魏新民的起诉,该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航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蒋航鹰承担。审 判 长 谢海勇代理审判员 XX景人民陪审员 吕均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广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