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破(申)终字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对麻阳苗家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麻阳苗家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破(申)终字1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诉讼代表人:田晓明,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麻阳苗家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兰村乡。法定代表人:张秋莲,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6民破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必须同时存在三个情形:(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与麻阳苗家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就双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到期债权等基本事实均存在争议,现争议未得到有效解决,且双方不能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申请麻阳苗家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对申请人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该院不予受理。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对账单、结算利息凭据、还债协议等证据,充分证明了麻阳苗家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系借款债务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6民破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麻阳苗家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查明,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与麻阳苗家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系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作出(2016)湘12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后,麻阳苗家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麻阳苗家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交纳上诉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民终206号民事裁定,按麻阳苗家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2016)湘12民初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与麻阳苗家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6)湘12民初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当事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确定。麻阳苗家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清偿到期债务,应当认定已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6民破1号民事裁定;二、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对麻阳苗家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向敦来审 判 员 朱湘辉审 判 员 胡海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