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秋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599号移送执行单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188号。被执行人:周秋冬,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周秋冬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01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秋冬退出职工工资人民币288278元,并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通过江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周秋冬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我院于2017年6月29日查封了登记在周秋冬名下的车牌号为苏K×××××的轿车,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3、2017年6月7日,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老山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村太平组村民周秋冬无工作、无收入、生活较困难。4、我院于2017年6月29日去被执行人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邗江南路88号尚城小区6-7栋1005室现场调查,张贴法律文书并拍照存档。5、本院于2017年7月8日通过江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周秋冬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于2017年7月10日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460元至我院专户,并已转财政部门专户。6、2017年7月10日,我院再次前往被执行人周秋冬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属村民委员会再次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周秋冬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刚审 判 员 刘敏亮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