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绍兴宏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宏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672号原告:绍兴宏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水产海涂工业园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62526033C。法定代表人:张秋吉。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长、夏添,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军,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绍兴宏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绍兴宏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绍兴宏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