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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行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赔偿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8101行赔1号原告:陈某某,男,194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庆会,男,黑龙江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泉岭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孟庆国,男,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理由是本案第三人张某某欠原告的款项法院执行局已经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赔偿起诉,理由充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陈嘉道审判员  高建龙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