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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乳祥与纪世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乳祥,纪世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776号原告:刘乳祥,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生,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旭阳委七组。委托代理人:赵维新,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生,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军委三组。被告:纪世华,男,汉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原告刘乳祥诉被告纪世华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乳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乳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乳祥负担。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