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乳祥与纪世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乳祥,纪世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776号原告:刘乳祥,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生,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旭阳委七组。委托代理人:赵维新,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生,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军委三组。被告:纪世华,男,汉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原告刘乳祥诉被告纪世华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乳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乳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乳祥负担。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