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彭海翔与谭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翔,谭建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535号之一原告彭海翔,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谭建亮,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翔诉被告谭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海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彭海翔负担。审 判 长 王节林人民陪审员 区世环人民陪审员 谢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辛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