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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彭素兰与戴剑平、戴东平、于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素兰,戴剑平,戴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671号申请人:彭素兰,女,194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戴剑平,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戴东平,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素兰与被申请人戴剑平、戴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素兰在起诉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戴东平价值15万元的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戴东平名下位于浏阳市生物医药区南阳安置小区的房屋一处(所有权证号71200XXXX),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