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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冯乃华、淄博坤阳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乃华,淄博坤阳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冯乃华,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坤阳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北域城村。法定代表人:穆若玉,经理。本院在执行冯乃华与淄博坤阳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控股股东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为和解协议提供担保,缴纳保证金叁万元,并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