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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淑明与保定久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志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淑明,保定久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志欣,刘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586号原告安淑明,女,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保定久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城苑路349号。负责人刘志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志欣,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蠡县。被告刘晓辉,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淑明与被告保定久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志欣、刘晓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淑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淑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安淑明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