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瞿瑁与翁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瑁,翁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瞿瑁,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翁玉林,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瞿瑁与被执行人翁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181民初291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50000元,目前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翁玉林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玉林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