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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向艳春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艳春,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艳春。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上列申请执行人向艳春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补偿款8140元,迟延履行金60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82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82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辉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