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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黎贤桂与张开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贤桂,张开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653号原告:黎贤桂,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仁,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贤桂与被告张开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贤桂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贤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贤桂撤回对张开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黎贤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