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黎贤桂与张开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贤桂,张开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653号原告:黎贤桂,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仁,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贤桂与被告张开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贤桂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贤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贤桂撤回对张开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黎贤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