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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建益与肖玉香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孙建益与被执行人肖玉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玉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3元、执行费21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肖玉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玉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