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13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王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3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居世纪大道16-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3693872388G。法定代表人:郑鹏,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道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6522465-5。法定代表人:王宏军,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宏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3执13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12日10时起至2017年6月13日10时止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道头村的土地使用权【黄岩国用(2013)第01200021号】。2017年6月13日,买受人周金会(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48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与本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以其开办的台州市铖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上述拍卖标的物的权利过户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本案被执行人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道头村的土地使用权【黄岩国用(2013)第0120002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其他权利通过拍卖转移给买受人周金会开办的台州市铖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台州市铖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台州市铖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及时到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权注销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过户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逾期提交办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森代理审判员 林 威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