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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4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祥丽申请执行王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祥丽,王雪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祥丽,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雪玉,女,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贾祥丽申请执行王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豫0105执474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雪玉名下位于金水区博颂路32号12号楼东1单元2层201号房产,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雪玉名下位于金水区博颂路32号12号楼东1单元2层20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