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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异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与刘兆考、潘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刘兆考,潘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异6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住所地新沂市花厅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该中心主任。申请执行人:刘兆考,男,1965年3月4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潘正伟,男,1959年3月26日生,住新沂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考与被执行人潘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19日对本院要求异议人协助提取被执行人潘正伟在异议人处工程款33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郁允录审判员  陈雪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