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志祥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祥,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817号原告:王志祥,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含山县人,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卫华,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祥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项化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