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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中业国泰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与桓台县果里镇龙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业国泰冶金技术有限公司,桓台县果里镇龙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民初1573号原告:山东中业国泰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罗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学汉,山东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健,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系单位职工,住淄博市高新区。被告:桓台县果里镇龙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负责人:张光兵,职务:村书记。原告山东中业国泰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国泰)诉被告桓台县果里镇龙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北村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业国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健、宗学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北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业国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龙北村委继续履行合同,将原淄博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占用的55亩土地交付给中业国泰使用。2、龙北村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5日,被告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土地征用合同(实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原淄博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占用的55亩土地交付给中业国泰使用,用于办公和冶金技术研究,并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还就付款方式、补偿标准和办法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没有将土地交付给原告使用。无奈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龙北村委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份左右,原、被告开始洽谈被告所有的原淄博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占用土地的租赁事宜。2016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征用土地合同》,载明:“一、占用土地位置(见附图:原淄博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占土地)二、土地面积(原土地面积61亩扣除济青高铁占地6亩,剩余土地55亩)三、补偿标准和办法:按占地面积每亩每年1000斤小麦、800斤玉米的标准,按市场价折合人民币由甲方每年一次性支付……五、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拥有对该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管理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中业国泰负责人罗杰、龙北村负责人张光兵在合同上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因龙北村委未能将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给中业国泰,致原告提起诉讼。另,2016年4月10日,龙北村25名村民代表向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出具《联名决议报告书》一份,反映淄博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占用涉案土地期间的污染、以及同意中业国泰租用涉案土地等问题;同年4月25日,被告与淄博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解除合同》,双方同意解除2006年5月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及其他协议,合同约定:“甲方(龙北村委)保证乙方(淄博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将场地内的物资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顺利撤出”。同年7月10日,涉案土地原种植户及相邻耕地种植户共15户村民向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出具《联名决议报告书》一份,亦反映淄博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占用涉案土地期间的污染、以及同意中业国泰租用涉案土地等问题。庭审中,原告申请龙北村村民代表高文兴、张丰传及原土地种植户张庆东出庭作证,证实了村民代表、农户出具两份《联名决议报告书》的情况,以及涉案土地尚未交付给中业国泰等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实为土地租用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照执行。被告龙北村委未能及时将合同约定的55亩土地交付于中兴国泰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其继续履行,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龙北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桓台县果里镇龙北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与原告山东中业国泰冶金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淄博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占用的55亩土地交付给原告山东中业国泰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使用。二、驳回原告山东中业国泰冶金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桓台县果里镇龙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巩若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亭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