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程曼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程曼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曼丽,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程曼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程曼丽名下有陕A256**、陕AFS2**号汽车两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曼丽名下有陕A256**、陕AFS2**号汽车两台。二、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