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波诉被告邵某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波,邵某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159号原告马某波,男。被告邵某飞,男。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波诉被告邵某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郎某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才湛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