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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香娥与尹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娥,尹仁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2140号原告:黄香娥。被告:尹仁毅。原告黄香娥与被告尹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因被告尹仁毅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香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仁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香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万元整及月利息1分半至执行之日止(第一张借条从2016年3月10日开始停付利息至今共计利息人民币46280元。第二张借条从2016年3月5日开始停付利息至今,共计人民币144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26万元,约定月利率1.5%,又于2015年10月5日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月利率1.5%。借款后至今,多次讨款未果。被告尹仁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2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黄香娥出具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条未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故被告可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也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应及时返还借款。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对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仁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香娥借款本金3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原告预交7311元),由被告尹仁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