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裕庆与王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裕庆,王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李裕庆,男,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被执行人王爱玲,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申请执行人李裕庆与被执行人王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民初字第08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爱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款82042.92元,案件受理费1851元,执行费1130元,以上共计85023.92元,现已履行36300元,尚未履行48723.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爱玲在银行的存款48723.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本裁��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卫跃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