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何林伟与谢小玉申请支付令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林伟,谢小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0180民督3号申请人:何林伟,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谢小玉,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何林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2月3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5月5日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共有楼房一栋归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自愿补偿申请人80000元。离婚时,被申请人已支付40000元,尚欠40000元。其中剩余30000元现已到期,但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补偿金3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谢小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何林伟补偿金30000元。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谢小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文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科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