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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保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大志、陈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大志,陈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保8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大志,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毛田镇。被申请人:陈志雄,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毛田镇,系黄大志妻子。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大志、陈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湘0381执保8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黄大志、陈志雄的银行存款予以25780元为限的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全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本院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大志、陈志雄的银行存款2578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波代理审判员  朱美娟人民陪审员  万伯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庆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