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俊民、马安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俊民,马安菊,张廷领,杜振华,马坤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013号之一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亢鹏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双良,河南宇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民,男,生于1965年3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马安菊,女,生于1966年12月24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俊民之妻。被告张廷领,男,生于1964年8月7日,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被告杜振华,女,生于1965年2月6日,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系被告张廷领之妻。被告马坤祥,男,生于1971年3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俊民、马安菊、张廷领、杜振华、马坤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52元,减半收取1797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2976元,由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涛审 判 员 田 元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