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芒市顺益轮胎经营部与郑祖龙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芒市顺益轮胎经营部,郑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88号申请执行人芒市顺益轮胎经营部经营场所:芒市大街北段。经营者段征东,男,汉族,1975年4月8日生,云南省陇川县人,现住芒市华,系该经营部负责人。被执行人郑祖龙,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生,芒市人,现住德宏州芒市。关于芒市顺益轮胎经营部与郑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芒市顺益轮胎经营部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310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祖龙无正当职业,与年迈的父母生活,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3执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