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02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谭树义、韩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树义,韩夺,广西创亿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西昌市泓基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谭树义,男,汉族,1954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广西北海市,被执行人韩夺,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广西创亿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99号北海花园B-2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韩夺,总经理。被执行人西昌市泓基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春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韩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韩夺、广西我爱宜家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的系列案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韩夺、广西我爱宜家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多套房屋移送淘宝网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本案的债权已参与对该拍卖所得款的分配。此外,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四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