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利梅与张玉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梅,张玉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496号原告:刘利梅,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张玉帅,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刘利梅与被告张玉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利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或调解被告支付欠款23878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在原告开办的宾馆内住宿,当时被告承诺过一段时间结算房费,经结算被告写下欠条21878元,另外借款2000元,原告以自己工程款尚未结算为由,至今不予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利梅不能提供被告张玉帅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利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葛琳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崔纪祥书 记 员 沈纪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