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王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王跃进,赵二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原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文苑路金冠小区645、654商铺。负责人:罗利萍,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跃进,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二妮,女,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上诉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跃进、赵二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上诉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