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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罗忠流与何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流,何忠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643号原告:罗忠流,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何忠发,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罗忠流诉被告何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罗忠流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罗忠流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忠流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5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罗忠流负担。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