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蔡玉玲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玲,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2行初21号原告蔡玉玲,女,汉族,1957年12月21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蔡红,女,汉族,1968年7月31日生,养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包公湖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原告蔡玉玲诉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简称鼓楼区政府)拆除房屋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蔡玉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蔡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鼓楼区政府负责人未出庭,也无委托代理人出庭。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2016年12月2日早上9:30分强行拆除原告家合法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房屋恢复原状。主要事实与理由为,原告居住郑州铁路局开封车站商贸运输总公司位于鼓楼区货场西街的21号楼1单元2号的房屋,在楼前盖有自建房屋两间约90平方米左右。在2016年12月2日大白天上午9点半左右,被告组织公安、城建、城管、消防在无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将原告的两间自建房屋强拆。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职工住房证。证明事项:原告有合法住房手续,在住房附近自建房屋。证据2、开封车站商贸运输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事项:当时盖房时经过单位领导同意。证据3、照片四张。证明事项:房屋被拆之前的情况及被拆后照片。证据4、南苑派出所交巡防大队接处警登记表。证明事项:当时拆迁时原告报警了,证明鼓楼区政府行使的拆除行为。证据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事项:强拆时没有强拆公告,没有任何法定手续。证据6、(2016)豫02行初268号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豫02行初59号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光盘一张。证明事项:(2016)豫02行初268号判决书第7页第8-10行中明确写明原告的自建房屋位于征收决定范围内。(2017)豫02行初59号判决书第二页17-19行明确写明的内容足以说明非法强拆原告自建房屋的实施单位就是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被告提交了答辩状,但内容为针对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答辩。疑似提交的是其他案件的答辩状。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原告解释证明目的、回答询问。经审理查明:原告蔡玉玲系郑州铁路局开封车站商贸运输总公司退休职工,居住该公司楼房中38平方米的房屋。该公司出具证明显示蔡玉玲1990年3月在所住楼房前自建房屋两间。蔡玉玲称自建房屋面积有90平方米左右。该自建房屋无其它手续。2016年6月12日,鼓楼区政府作出鼓政﹝2016﹞23号《关于西货场街南侧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五一路立交桥以西、西货场街以南、陇海铁路以北、蔡屯街以东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不包含西货场街20号楼、21号楼)实施征收,蔡玉玲的前述自建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该项目属于开封市轻轨延长线项目的一部分。2016年12月2日上午9点半左右,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上述自建房屋拆除。本院认为,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自建房屋拆除,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其拆除房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房屋的程序,由于拆除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内容,因而应确认违法。原告关于请求判决被告对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由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段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范围,该项目属于开封市轻轨延长线项目的一部分,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了解被拆除房屋的相关详细情况,所以恢复原状已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因此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于2016年12月2日对于原告位于开封市鼓楼区货场西街21号楼楼前的自建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根喜审 判 员 王丽影代理审判员 郭秀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