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850刁小飞与宋丙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小飞,宋丙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850号原告:刁小飞,男,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月琴,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丙林,男,199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小飞与被告宋丙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郁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