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中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378号原告: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丁字口东方百货七楼。法定代表人:童登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兴辉,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云江,余庆县敖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中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仪利天成小区3单元7号;现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城庄园10-4。法定代表人:肖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自福,男,汉族,1986年4月18日出生,山东省莱西市人,大学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翔,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大专文化,住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中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江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甯猷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